一些优良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可以通过中央处理港澳问题的实践获得试验的机会。
第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不连续,有的前后矛盾,甚至朝令夕改。
[1]习近平:《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责任》,《学习时报》2008-03-17。[2]在国家治理中,不仅要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同时要求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治理。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创新要有很大勇气,也要承担一定风险,因此,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以负责任的态度保护地方政府改革,并鼓励地方政府在符合宪法、法律基础上的大胆创新,有些地方政府创新可以通过中央授权或委托方式试点先行,有的可以先立后破、立法先行。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等方面的能力。其中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创新地方政府管理,首先需要重塑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地方政府管理理念,树立大局意识、系统思想、人本观念、法治思维、责任和诚信及服务理念。它能以相对更权威的地位,更超脱的姿态,来凝聚规制政策的共识,形成清晰的规制目标,促成相应政策议程的设置,并有效地推动规制政策的实施。
[23]参见[美]尤金?巴达赫:《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论与实践》,周志忍、张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作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物质,[67]用之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例如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即明确规定了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加强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药品检验能力,乃至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将药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
实际上,这类规划构成了药品规制机构向政府及相关财政、发改部门申请相应项目、投资和预算的依据。[3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项的规定。
2003年,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此每届国务院中分管食品药品安全的副总理或国务委员,会与药品监管部门有相对更多的联系,他/她会撰写批示、发表讲话,或实地调研相关工作。[44]参见李军鹏:《从国务院常务会议看政府转型》,载《人民论坛》2008年第5期。[68]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年鉴》(2009),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讲话和调研,则作为相对非制度化的方式,让规制机构服从的是命令者的人格地位,而不是非人格化的规则与秩序,这为规则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增加了不确定性。[54]参见《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第41条的规定。[40]参见朱芒、陈越峰主编:《现代法中的城市规划——都市法研究初步》(上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例如,当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于2007年5月对齐二药事件做出批示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即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重要批示,强调把查处齐二药假药事件作为一个重大政治任务,并贯彻批示精神,认真做好药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21]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2013年3月26日。
《药品管理法》第1条也规定立法目的是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此外,《宪法》第89条第17项规定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如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成立,就与当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及中国产品遭遇的国际信任危机有关,存续时间也才不到八个月。 四、国务院影响行政规制的方式 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颁布行政规定、颁布行政规划和召开会议等相对制度化的方式,及发布批示、讲话、调研等相对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设定行政规制的框架,设定制度改革的方向,表达对具体个案的立场。[70]因此,国务院可能会从政治考量和社会稳定出发,介入药品规制。另外2012年上半年的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2013年12月的疫苗安全事件,都引发了公众的关注、愤怒和恐慌,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使得监管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这部分可为正文中的理论推演提供佐证。[60]参见[美]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马戎等译,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9页。
[57] 批示以书面形式做出,它并非法定的形式,也并非独立的公文种类。[49]2007年1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郑筱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国务院总理、分管副总理及其他领导,还可以通过发布批示、调研、讲话等形式,对行政规制实践产生相当的影响。[15] (一)国务院 《宪法》第85条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但是,我国行政法学界更关注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司法审查的研究,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则相对寂寥。未来应进一步建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将国务院的活动,将国务院与行政规制机构的互动,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中。
[59] 在科层体系下,统治是具有权威的命令权力。[52]例如,国务院于2007年2月8日召开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发表讲话,提出全面整顿药品市场秩序,提升监管能力。[74]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塑造规制政策、确定规制优先次序及采取具体规制策略方面,呈现出一定的独立性。[22]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成员单位多而面广,这有助于不同行政机关共同从事相关活动,通过联合行动的方式,来实现特定的规制任务。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其他中央行政机关所承担的目标和任务不同,所捍卫的利益不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渠道不同,规制风格不同,可能会存在行政组织间的冲突。参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2011年1月17日公布。
[71]参见黄泓翔、贾文婕:《FDA的远征,中国的长征:专访美国FDA局长玛格丽特?汉贝格、驻华办公室主任克里斯托弗?希基》,载《南方周末》2013年4月4日绿色版。根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76]在传统行政法的研究中,只有某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外部的法律关系,才或会触及行政组织法的课题。国务院领导也会就药品监管进行专题调研。
[23]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可谓是由行政设定,而非由法律设定,其更会听命于国务院。[48](4)对产品安全事件、行政腐败事件等重大规制事件加以讨论。[55]在笔者看来,这属于常规性批示,并折射出国务院特别是国务院分管领导在法律、政治和政策面,同国务院部门的联系。[51]第二,在特定社会环境下,需针对某项规制事务施行专项整治或专项行动。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还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办公室。本文着力讨论国务院与其直属规制机构之间的关系。
[30]国务院令第106号,1992年10月14日颁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8号,2007年7月10日公布。
例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0]规定药品注册中的听证、说明理由、信息公开、回避制度及审评程序,来限制自身的程序裁量权。[73] 相对于传统的行政部门而言,依法行使规制权的行政规制机构,有着相应的科学专长(scientific expertise),它相对更加独立地形成特定专门领域的规制政策,依法作出个案决定。
留言0